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73號原告 張鳳嬌 被告 張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者,依同法第531條規定,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有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672號判決亦著有明文。則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之請求權係法定請求權,非屬侵權行為請求權,並無同法15條有關侵權行為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至為明確。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4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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