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1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0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開除學籍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1016號再審原告 陳曉雲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再審被告國防醫學院代表人 林石化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開除學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59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5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黃淑玲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婉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