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19號原告 鄭秋娟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 陳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賴彥魁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