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紀鈞寶 (原名 紀茂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紀茂誠於民國94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94年03月18日起至95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2月25日止累計120,054元未給付,其中58,980元為本金、60,490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紀茂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02月25日止累計246,928元未給付,其中96,611元為消費款、146,71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紀茂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58980││2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紀茂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6611││2月26日││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