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鄭榮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玉琳 即 鍾菀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應提出本件系爭債權證明文件,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契約書、票據或其他相關文件等,以資釋明本件借款金額、利息利率之約定及還款方式等。(非授信契約書)
三、請提出相對人鍾玉琳即鍾菀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須注意本件相對人鍾玉琳即鍾菀棋是否即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若否,則亦應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該不動產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