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益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益章│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507753元││5月12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郭益章│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127865元││5月12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郭益章│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66282元││5月12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
(一)債務人郭益章於民國103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1日止累計520,477元正未給付,其中507,753元為本金;12,024元為利息(2017/3/1~2017/5/11);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益章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1日止累計132,198元正未給付,其中127,865元為本金;3,549元為利息(2017/2/16~2017/5/11);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益章於民國10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06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1日止累計68,949元正未給付,其中66,282元為本金;1,883元為利息(2017/2/15~2017/5/11);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