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王進財 被告 范雁揚 上列被告范雁揚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942號),經原告王進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