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原告乙○(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乙○之父(住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詹蕙嘉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