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31號
原   告  徐林美子
訴訟代理人  徐彬哲
被   告  游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宜蘭縣○○鎮○○段○○○○號上面積
約1.56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查查系爭土地於108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萬664元,復參
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
料,宜蘭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
0.2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5,730元(計算式:2萬66
4元÷90.22%×1.56平方公尺=3萬5,7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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