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7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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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8734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原彰

被告 熊湘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7條約定,兩造約定就被告依系爭契約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原告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而原告營業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信義區,為本院之管轄區域,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9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110年6月25日起至116年6月25日止,並簽訂增補條款約定書,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現為年息2.295%)計算;如逾期還本或付息,自應償還日起,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另加計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A)。

 ㈡被告另向伊借款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6月25日起至116年6月25日止,並簽訂增補條款約定書,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現為年息2.295%)計算;如逾期還本或付息,自應償還日起,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另加計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B)。

 ㈢詎被告就系爭借款A、B分別僅繳納本息至114年5月24日、114年6月25日止,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就系爭借款A尚欠41萬1,644元,就系爭借款B尚欠1萬9,976元,共計尚欠43萬1,62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為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等件為證,內容互核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920元

合    計         5,920元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41萬1,644元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萬9,976元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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