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周燿緯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清償債務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分別位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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