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38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翁誌隆 (已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誌隆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聲請本件調解,而相對人
則係於110年2月21日即已死亡,此有民事調解聲請狀收狀
戳及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顯無當
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應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開規定
,自應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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