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曉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光男 間返還不當得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