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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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 潘俊杰 相對人 郭萬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300,000元,借款期間為100年10月12日起至101年1月11日止,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29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01年1月11日,並經於民國100年1月31日登記在案。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75│建│││218│全部│郭萬得│└──┴───┴────┴───┴───┴────┴─┴───┴──┴────┴─────┴────┘┌──────────────────────────────────────────────────────┐│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65│花蓮市○○○○○段75│住商用、│一層64.79│435.11││││全部│郭萬得││││九街81號│地號│鋼筋混凝│二層135.78││││││││││││土造、3│三層135.78││││││││││││層│屋頂突出物4.│││││││││││││56│││││││││││││騎樓69.69│││││││││││││地下層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