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高婉婷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高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高婉婷於民國99年12月至100年04月間邀同債
務人高天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6,787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婉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高天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6,787元│101年5月12日起至│百分之2.83│101年6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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