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徐玉貞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劉璧慧 律師
       胡嘉雯 律師
被   告  曾鈺玲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被   告  鄧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易字第三○一號妨害家庭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
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鈺玲、鄧忠明涉有妨害家庭罪嫌疑,現於本院
審理中(104年度易字第301號)。本件因原告主張被告2
人涉犯前開妨害家庭刑事案件,致其受有損害,而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則被告所涉之上開犯
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
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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