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60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李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零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5月28日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衣蝶風行卡並動用貸款,嗣未依約還
款,迄至94年10月17日止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經
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且依法公告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證據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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