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4號
原 告 林裕坤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被 告 蔡端
陳菊花
詹麗玉
葉林麗珠
陳文龍
馬健民
楊佳樹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
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依卷內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其登記面積為
106.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萬2400元,而原告權利範圍2/17,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5萬4796元【計算式:12400元×106.11平方公尺×
2/17=15479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李嘉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