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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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一二號
抗告人即再審原告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本院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一二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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