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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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32號聲明人乙○○
丙○○甲○○戊○○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規定之『經聲請人簽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丁○○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四、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五、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六、聲明人若曾來臺之資料、照片。
七、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八、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謄本(全戶)、繼承系統表。
九、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原本或正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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