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陳新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1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