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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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86號
原   告  杜慧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啟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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