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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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95號原告 蔡鎮宇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 吳蔡淑媛
蔡梅芳 蔡淑珠 蔡金謀 蔡金蒼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卿 被告 蔡英仁
張蔡春菊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梅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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