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家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更㈠字第4號被上訴人 蔡鎮宇 被上訴人與 蔡英仁 等因遺產分割事件,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經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2,727,970元,應徵一審裁判費為28,027元,而被上訴人僅繳納一審裁判費23,671元及1,584元(如附表所示),尚不足2,772元,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2,772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良倩附表:
┌───────┬───────┬──────────┬────────┐││應繳納裁判費│已繳納裁判費│尚需補繳裁判費│├───────┼───────┼──────────┼────────┤│起訴│28,027元│23,671元(見原審卷│2,772元││││1第93頁)、1,584元(│││││見三審卷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