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47號上訴人 朱國華 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預繳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0年12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12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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