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草本一族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坤杰 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蘇姵容┌─────────────────────────────────────┐│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草本一族事業有│玉山商業銀│99年12月31日│60,000元│0000000││││限公司羅坤杰│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