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513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郭孟軒

被告 李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36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萬8,3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2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7月2日起至113年7月2日止,且借款期間第1年前6個月由勞動部依相關規定補貼利息,第7個月至第12個月起依借據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起依借據之約定按月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借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客戶往來帳戶查詢、授信申請書暨聲明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催告信函、郵件收件回執、放款中心利率查詢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洪妍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