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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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360號聲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945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邱耀德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為明瞭其繼承人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被繼承人邱耀德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本院92年度北簡字第12252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及刊報公告、本院家事庭函等件(均為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鞠云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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