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 林弘羿
林保鐘 林祺茂 林保淇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被告 林礽權 訴訟代理人 林礽成 被告祭祀公業 林次聖嘗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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