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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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1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易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18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易睦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易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告訴人 黃琬婷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及「本院調解筆錄1份、公務電話紀錄表2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易睦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陸續向黃琬婷施用詐術,至黃琬婷陷於錯誤而給付財物,乃基於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以對告訴人施詐方式而獲取財物,實有不該,兼衡其詐得財物之金額、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僅履行部分賠償後,迄今未依約履行剩餘之賠償,及其於犯罪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本件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43萬1,530元,而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被告固僅履行部分款項,餘款迄今尚未清償,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份附卷可佐,然縱被告違反和解內容,告訴人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之和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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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1189號被告張易睦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易睦化名「 張信愷 」與黃琬婷於網路結識,並自民國103年3月間起與黃琬婷開始交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稱其為台品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台品公司)老闆,並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理由,促使黃琬婷投資或向黃琬婷借款,致黃琬婷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以自其新北市鶯歌區光明街住處使用網路轉帳或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鶯歌分行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張易睦共計新臺幣43萬1530元。
二、案經黃琬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張易睦於偵查中之供│1、坦承在網路上以化名「│││述│張信愷」結識告訴人黃││││琬婷之事實。││││2、坦承曾以需款投資台品││││公司、茶飲店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之事實。││││3、坦承曾以罹患心臟病需││││款買藥、赴日就醫需款││││支付諮詢費用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之事實。││││4、坦承於告訴人外婆住院││││時,建議告訴人使用自││││費抗生素之事實。│├──┼───────────┼────────────┤│(二)│證人即告訴人黃琬婷於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證述││├──┼───────────┼────────────┤│(三)│台品公司刑事陳報狀│1、證明被告並非台品生技││││有限公司股東、並未曾││││在該公司任職,亦與該││││公司無經銷往來之事實││││。││││2、證明台品生技有限公司││││未有上市或興櫃計畫之││││事實。│├──┼───────────┼────────────┤│(四)│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證明被告上揭犯罪事實。│││話譯文、告訴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95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31137││││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影本││├──┼───────────┼────────────┤│(五)│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被告於103年11月間並未出││││境(103年8月23日入境直至││││104年6月14日出境),其於││││開庭時所言當時去日本詢問││││醫生意見云云,顯為臨訟狡││││飾之詞。│└──┴───────────┴────────────┘
二、核被告張易睦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為多次詐欺取財犯行,係本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時間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檢察官朱玓附表:
┌──┬────────────┬──────┬─────┬──────────┐│編號│詐騙理由│匯款時間及匯│匯款金額│證據資料││││款方式│(新臺幣)││├──┼────────────┼──────┼─────┼──────────┤│1│台品公司股票要興櫃,每股│103年7月25日│21萬2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10.6元,告訴人可購買投資│臨櫃匯款││105年度他字第4951│││以獲利│││號卷【下同】第30至││││││32頁)││││││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影本(參見第132頁)│├──┼────────────┼──────┼─────┼──────────┤│2│回老家,要去買烤肉物品卻│103年9月6日│1萬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沒有錢,又不想讓父母擔心│網路轉帳││第35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3││││││頁)│├──┼────────────┼──────┼─────┼──────────┤│3│配股張數調整,告訴人需再│103年9月17日│4萬24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購買4張│臨櫃匯款││第36至43頁)││││││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影本(參見第132頁)│├──┼────────────┼──────┼─────┼──────────┤│4│請告訴人返還被告代墊預扣│104年3月17日│2萬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之股票交易所得稅│網路轉帳││第34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4││││││頁)│├──┼────────────┼──────┼─────┼──────────┤│5│心臟病引起腳痛,需要自費│104年5月31日│⑴8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購藥│網路轉帳│⑵2000元│第53至58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4頁、第125頁)│├──┼────────────┼──────┼─────┼──────────┤│6│藥吃完很久,腳又不能快走│104年6月1日│1萬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58至61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5││││││頁)│├──┼────────────┼──────┼─────┼──────────┤│7│藥吃完很久,腳又不能快走│104年6月9日│1萬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62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5││││││頁)│├──┼────────────┼──────┼─────┼──────────┤│8│已經去房貸200萬元,身上│104年6月26日│7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只剩下200元,要撐到房貸│網路轉帳││第63至64頁)│││下來│││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6││││││頁)│├──┼────────────┼──────┼─────┼──────────┤│9│腳痛到撐不住│104年7月6日│1萬5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65至67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6││││││頁)│├──┼────────────┼──────┼─────┼──────────┤│10│沒有錢吃飯買藥│104年8月19日│3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68至69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6││││││頁)│├──┼────────────┼──────┼─────┼──────────┤│11│差2200元才夠買藥│104年8月22日│25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70至71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6││││││頁)│├──┼────────────┼──────┼─────┼──────────┤│12│痛到去急診,沒有錢買藥吃│104年9月16日│3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72至73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7││││││頁)│├──┼────────────┼──────┼─────┼──────────┤│13│住院了,沒有錢買藥│101年10月30│5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日網路轉帳││第74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7││││││頁)│├──┼────────────┼──────┼─────┼──────────┤│14│到日本住院檢查,住宿、交│104年11月4日│5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通及生活費不夠│網路轉帳││第76至93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7││││││頁)│├──┼────────────┼──────┼─────┼──────────┤│15│同上│104年11月6日│16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76至93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7││││││頁)│├──┼────────────┼──────┼─────┼──────────┤│16│同上│104年11月23│3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日網路轉帳││第76至93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7││││││頁)│├──┼────────────┼──────┼─────┼──────────┤│17│同上│104年11月27│2015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日網路轉帳││第76至93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7││││││頁)│├──┼────────────┼──────┼─────┼──────────┤│18│同上│104年12月2日│2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76至93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8││││││頁)│├──┼────────────┼──────┼─────┼──────────┤│19│要去台南處理事情,向告訴│105年5月2日│3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人借2000元│網路轉帳││第36至43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9││││││頁)│├──┼────────────┼──────┼─────┼──────────┤│20│告訴人外婆住院,被告自稱│105年5月6日│3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會去拜託認識的急診室醫生│網路轉帳││第96至101頁)│││多照顧,順便買咖啡去醫院│││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9│││做公關│││頁)│├──┼────────────┼──────┼─────┼──────────┤│21│要幫媽媽買中藥,但是錢不│105年5月11日│3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夠│網路轉帳││第102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3││││││頁)│├──┼────────────┼──────┼─────┼──────────┤│22│可以幫忙買自費的抗生素,│105年5月15日│5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請醫生為告訴人外婆施打│網路轉帳││第104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29││││││頁)│├──┼────────────┼──────┼─────┼──────────┤│23│沒有錢繳行動電話通訊費用│105年5月26日│5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106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30││││││頁)│├──┼────────────┼──────┼─────┼──────────┤│24│要參加同學婚禮,向告訴人│105年5月29日│3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借3000元│網路轉帳││第108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30││││││頁)│├──┼────────────┼──────┼─────┼──────────┤│25│車子輪胎破了需要修理│105年6月23日│5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110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30頁)│├──┼────────────┼──────┼─────┼──────────┤│26│找到好的店面,想要簽約但│105年6月29日│3萬5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是錢不夠│網路轉帳││第112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30││││││頁)│├──┼────────────┼──────┼─────┼──────────┤│27│很累,沒有人可以幫忙,沒│105年8月9日│3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有錢可以買藥,想要去死│網路轉帳││第114至117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31││││││頁)│├──┼────────────┼──────┼─────┼──────────┤│28│同上│105年8月11日│3000元│⑴LINE對話紀錄(參見││││網路轉帳││第114至117頁)││││││⑵存摺影本(參見第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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