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楊春灶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胡嘉雯 律師 劉璧慧 律師被告 謝侑棋 劉玉雲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