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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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楊春灶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胡嘉雯 律師 劉璧慧 律師被告 謝侑棋
劉玉雲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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