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蔡惠娟
被 告 林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64元【計算式:
8平方公尺(越界面積)×30,383元(坐落屏東縣屏東市○街段
○○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3,0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專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