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花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玉花
訴訟代理人 周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454元
(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應增加之面積為3,526.2平方公尺×101年
1月份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