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司鳳調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調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顧懿德
相 對 人  周秀英
上列當事人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秀英於民國(下同)96年間購
置如聲明所示之不動產(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
巷○號10樓)所需之價金,應為相對人即債務人顧懿德所出
資,而無償登記於相對人周秀英,以規避聲請人之債權,是
該無償行為已有害及聲請人對其之債權,聲請人乃依民法第
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將該價金返還予相對人顧懿
德,並由聲請人代為收受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此外,聲請人單憑相對人二
人為母子,以相對人周秀英年歲已高,無購置不動產需求之
謬論,而迄未提出任何相對人間任何資金往來資料或其他得
認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 陳茂連 所出資購買等證到院供參,足
見本件聲請人主張,純屬臆測之詞,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揆
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再
者,聲請人此恣意利用公權力造成相對人心理壓迫,而促其
與之債務協商,不僅徒增與原債權債務關係無涉之第三人困
擾,並藉以規避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等相關規
定,實難謂非為司法資源之浪費,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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