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廖經崴陳雅萍 發支
付命令,惟廖經崴、陳雅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16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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