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司鳳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王永明
相 對 人  王文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
  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高雄市○○區○○段○○
  ○○號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590,240元(參聲請人提出
  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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