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王永明
相 對 人 王文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
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高雄市○○區○○段○○
○○號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590,240元(參聲請人提出
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