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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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46號
原   告  林宸安
被   告  林金鎮
訴訟代理人  蔡貴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
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103年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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