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46號原 告 林宸安 被 告 林金鎮 訴訟代理人 蔡貴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