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0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徐筱涵
       郭書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ANX-9011號車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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