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0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徐筱涵
郭書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ANX-9011號車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