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沙秩易字第8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處罰人 賴木泉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
00000000號),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而逾期未繳,聲請機關聲請
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木泉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賴木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於
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
法定期限而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
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為證。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規定,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
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
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本件聲請,有處分書、
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均為影本)等為證。於法並無不合
,爰予准許。查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9,000元,折算已逾5
日拘留期間,爰依比例折算,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
易處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