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07號
原   告  沈碧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沈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榮華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附表土地之交易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以裁定命原告補繳,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塗銷土地登記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
  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二、提○○○鎮○○段381、382、384、507、508、817-14
  等土地之第一登記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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