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2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聖凱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聖凱駕車過失程度、所駕車輛之種類與性質、
告訴人因車禍所受之傷勢狀況,併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
態度,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