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448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王敬富

被告 吳文聖

ConCortinaVerde(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㈠民國92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7萬元整為限,並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一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間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算,被告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㈡於93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額度1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15%固定計算,被告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間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如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並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合計149,259元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綜上,原告爰依據現金卡契約及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逾催管理平台、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攤還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被告之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依本院調查上揭證據之結果,認為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及借款,尚積欠上述款項未清償,已如上述,從而,原告依據現金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粘嫦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