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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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66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志信
被告 許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計付,至多不逾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