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丙 ○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7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9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許夙君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丙 ○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
拾萬元(包括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給付)並經聲請人點收
無訛,不另給據。
二、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九九七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