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抗字第4號抗告人 蔡昆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健銘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