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7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未○○訴訟代理人申○○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寅○○
乙○○兼右一人卯○○訴訟代理人被告庚○○住訴訟代理人子○○○住被告辛○住
戊○○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丁○○住午○○住己○○住癸○○住壬○○住巳○○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四樓辰○○住台北市○○區○○街○○○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斗南順安宮」之記載,應更正為「甲00000000」。
原判決附圖及附表中關於○○○鎮○○段○○○號面積:1357平方公尺戊案」之記載,應更正為○○○鎮○○段○○○號面積:1357平方公尺甲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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