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丙○○
乙○○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四四號),但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明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趙秦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