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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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
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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