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埔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埔附民字第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埔刑簡字第1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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