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慕容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署名欄「法官賴純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沈揚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誤載之情形,依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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